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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評價

futao 爆破拆除 2019-06-10 3304 0
川渝拆除17713551981

安全評價

1右岸擋水壩安全評價

右岸擋水建筑物包括:右廠排壩段、右廠15~26號壩段及右非1~7號壩段。右非壩段距離圍堰拆除的傾倒藥室爆破部位相對較運,距右岸坡鉆孔爆破部位較近,由于右非壩段壩高相對較低,圍堰右岸坡炮孔孔深逐漸減小,單孔藥量及單段藥量較小,受到的影響相對較小,未布置監測項目。右廠壩段是距離上游RCC圍堰拆除爆破區最近的建筑物,其關鍵部位包括:壩底基礎灌漿帷幕、大壩頂部混凝土結構、壩前攔污柵柱梁結構、壩底錨索區及右岸電站進水口閘門。其中壩底基礎灌漿帷幕和壩底錨索區是爆破振動速度安全標準控制最嚴格的部位。右廠壩段是本次爆破安全監測的重點區域,進行了爆破振動安全監測、壩前水擊波安全監測、閘門動應變監測、壓水及聲波檢測。

根據安全監測布置原則,爆破振動安全監測在右廠壩段布置了4個監測斷面和2個監測單元,分別是右廠24號壩段(斷面I)、右安Ⅲ壩段(斷面Ⅱ)、右廠17號壩段(斷面

Ⅲ)、右廠19號壩段(斷面Ⅳ)、右廠24~26號壩段錨索區(單元V)及攔污柵柱、梁單元(單元Ⅵ)。水擊波監測在壩前3條垂直測線,分別布置在右安一1壩段(排漂孔中軸線斷面)、右廠19號一1壩段(進水口中軸線斷面)及右廠17號一1壩段(進水口中軸線斷面)。測點布置在鋼閘門和大壩上游面混凝土前,檢測爆破水擊波對鋼閘門和大壩混凝土的影響。閘門動應變監測在右非1號壩段3號排漂孔工作閘門(弧形門)及右廠17號和19號壩段電站進水口工作閘門各布置6個應變測點,檢測爆破動應變對這些部位的影響程度。聲波及壓水檢測在右安Ⅲ壩段上游基礎灌漿廊道(高程39m)、右廠19壩段上游基礎灌漿廊道(高程38.3m)和右廠17壩段上游基礎灌漿廊道(高程49m)內各布置2個觀測孔,進行爆破前后的聲波觀測和壓水檢測,檢測爆破對基礎帷幕的影響情況。

各部位監(檢)測成果及安全評價如下:

(1)灌漿帷幕。右廠壩段四個監測斷面高程38.8~82m基礎灌漿帷幕廊道實測最大質點振動速度為1.02cm/s,該部位的振動速度安全控制標準為2.5cm/s,測值在安全范圍以內。右安Ⅲ壩段、右廠19號壩段及右廠17號壩段高程38.8~49m基礎灌漿帷幕廊道三組聲波檢測成果表明:波速值在4310~5654m/s范圍內波動,平均波速為5083m/s,爆前爆后波速對比觀測變化率7<3.68%。《水工建筑物巖石基礎開挖工程施工技術規范》

(SL47-94)規范規定,同部位巖體的爆前爆后波速變化率7>10%,為判定爆破破壞影響或基礎巖體質量差的標準。聲波檢測表明拆除爆破對基礎灌漿帷幕影響甚微。右安Ⅲ壩段、右廠19號壩段及右廠17號壩段高程39~49m基礎灌漿帷幕廊道6個壓水觀測孔檢測成果顯示:爆破前后檢測段部位鉆孔壓水檢測成果Lu值均小于1Lu,滿足設計防滲標準要求,爆破后Lu值差值增減段數基本一致,增加段Lu值增加值僅為0.01~0.08,增加量值較小,其值在檢測誤差范圍之內。

右廠壩段灌漿帷幕,在RCC圍堰拆除爆破作用下未產生超出安全標準的變化,右廠壩段灌漿帷幕是安全的。

(2)右廠24~26號壩段錨索區。右廠24~26號壩段錨索區選擇24號壩段高程84m順流向交通廊道和26號壩段高程90.2~96.2m順流向交通廊道,布置8個振動測點,進行質點振動速度安全監測。監測成果顯示:實測最大質點振動速度為0.94cm/s,頻率為27Hz。錨索區振動速度安全控制標準為2.5cm/s,測值在安全范圍以內。監測成果表明:

RCC圍堰拆除爆破對壩底基礎錨索區沒有產生不利影響。

(3)鋼閘門。對右非1號壩段3號排漂孔弧形閘門和右廠17號、19號壩段進水口工作閘門進行動應變安全監測。在右非1號壩段3號排漂孔弧形閘門布置6個測點,其中閘門的上、下支臂各2個,閘門面板2個;右廠17號壩段工作閘門布置了6個測點,分別布置在面板下游側中線的中部和下部;右廠19號壩段工作閘門布置了6個測點,分別布置在面板下游側中線的中部和下部。每個測點分0°、45°、90°三個方向布置應變片。監測成果顯示:右非1號壩段3號排漂孔弧形閘門下支臂中前部實測最大動應變為29.8×106c,方向平行于支臂軸向;右廠17號和19號壩段工作閘門實測最大動應變為30×10-6c,部位為17號閘門中線中部,方向平行于壩軸向。將各測點三個方向動應變測值計算其主應變,最大主應變發生在弧形閘門3號測點,主應變為c1=39.59×106e,2=59.88×10-6e,主應變方向為一69.4°。鋼閘門的安全控制標準為500×10-6c。測試成果表明:閘門在爆破地震及水擊波作用下,應變遠小于鋼閘門的安全控制標準,閘門是安全的。

(4)攔污柵柱、梁。在右廠排及右廠15號壩段前攔污柵柱頂部及橫梁布置6個測點,監測爆破對攔污柵柱、梁結構的振動影響。6個測點中有一個測點的一條測線測值較大,經對比分析,其他測點測值在2.58~6.6cm/s之間,測點部位差別不大,振動速度不會產生3倍的差異,數值分析該部位計算振動速度為4~6cm/s,由此認為:該點可能是儀器埋設不當引起測試成果異常。宏觀調查測點附近未產生新生裂縫或變化。

(5)右岸大壩壩體。在右廠24號壩段、右安Ⅲ壩段、右廠17號壩段及右廠19號壩段4個監測斷面,高程72~152m的3~4層壩面排水廊道及185m壩頂布置了振動測點,進行質點振動速度安全監測。高程72~152m的3~4層壩面排水廊道實測最大振速為1.85cm/s,右廠壩段壩頂185m高程實測最大振速為5.9cm/s,均小于振動安全控制標準10cm/s。

大壩數值分析結果表明:動靜應力疊加顯示,進水口閘門底部、攔污柵梁柱連接處及支撐梁出現了較大拉應力。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式驗算構件強度,僅在閘門底部出現了小范圍的應力超限,但動拉應力并未超限,而在動應力分析中出現較大拉應力的橫梁部位動靜應力疊加則沒有超限,實際這些部位已配有鋼筋。另外,大壩振動響應反演計算振動速度大于實測振動速度,可見,以振動安全控制標準值進行強度安全驗算結構是偏于安全的。

綜上所述,右岸壩段動、靜態監(檢)測成果及數值分析均表明:在RCC圍堰拆除爆破作用下,右岸壩段未產生不利影響,均處于安全狀態。

2右岸廠房安全評價

右岸電站均在進行土建工程施工,沒有運行發電。右岸廠房上、下游側墻為現澆鋼筋混凝土結構,側墻已澆筑到頂,廠房除右安Ⅲ(局部)及安裝間副廠房安裝屋頂頂棚外,其余均未封頂,這種結構在爆破振動作用下產生類似懸臂梁自由振動。在右安Ⅲ廠房(斷面Ⅷ)、右岸17號廠房(斷面區)、右岸19號廠房(斷面X)3個斷面主、副廠房不同高程共布置30個測點,進行爆破振動安全監測。測試成果:右岸主廠房高程67m混凝土體實測最大振速為4.47cm/s,上游墻高程93.5m(大橋機梁)實測振速為2.56cm/s,高程105.5m(小橋機梁)實測振速為2.2cm/s,沒有出現振動速度從下向上結構放大效應。副廠房實測最大振速為2.74cm/s。右岸廠房實測振速為2.56cm/s,略超過允許的2.5cm/s,但爆破后檢查,沒有發現新的裂縫,表明右岸廠房是安全的。

7.9.3縱向壩段及左岸壩段安全評價縱向圍堰壩段通過縱向圍堰與拆除體相連,左岸泄洪23號壩段為距離拆除爆破區最近的左岸壩段,左岸泄洪2號壩段是主河床高程最低、壩高最大的壩段,左廠3號壩段是壩底基礎存在地質缺陷的部位,因此在這些部位布置了監測斷面V、監測斷面Ⅵ、監測斷面Ⅶ及監測斷面I,分別在基礎帷幕灌漿廊道、高程49~152m的3~4層上游壩面排水廊道及185m壩頂布置了振動測點,進行質點振動速度安全監測。監測成果:縱向圍堰壩段及左岸壩段實測最大振速為泄23號壩段185m高程測得的8.55cm/s,縱向圍堰壩段及左岸壩段基礎廊道實測最大振速為縱向壩段49m高程測得的2.07cm/s,縱向圍堰壩段及左岸壩段高程72~152m排水廊道實測最大振速為5.09cm/s。左岸大壩基礎灌漿帷幕、大壩壩體及壩頂實測振動速度均沒有超出振動安全控制標準。左廠3號壩段因距離遠,高程91~94.6m基礎灌漿廊道測得的振動速為0.13cm/s,壩體測得最大振動速度為1.26cm/s(壩頂部位),均遠小于振動安全控制標準,較小的振動速度不會使該部位地質缺陷產生惡化影響。縱向圍堰壩段靜態觀測成果顯示:測值變化量較小,在安全范圍以內。綜上所述,縱向圍堰壩段及左岸壩段沒有受到RCC圍堰拆除爆破振動的不利影響,大壩是安全的。

4左岸廠房安全評價

左岸電站共有14臺機組投入運行發電,RCC圍堰拆除爆破時,保留6臺機組運行發電,為了監測拆除爆破振動對左岸電站及廠房的影響,在左岸14號廠房、左安Ⅲ廠房及左安Ⅱ副廠房布置了3個觀測單元(單元I、Ⅱ及Ⅲ),主要監測主、副廠房鋼筋混凝土結構、電器設備及中控室控制儀器的振動影響。實測成果:主、副廠房鋼筋混凝土結構測點實測最大振動速度為1.27cm/s和0.829cm/s,電器設備測點最大振動速度小于0.35cm/s,左安Ⅱ副廠房中控室控制儀器設備測點最大振動速度0.277cm/s。廠房鋼筋混凝土結構振動安全控制標準為2.5~5cm/s,電器設備及控制儀器設備振動安全控制標準為0.5~0.9cm/s。實測振動速度均小于振動安全控制標準,宏觀調查顯示:測點附近沒有出現新生裂縫或變化,發電機組運行正常,爆后5h內暫停的8臺機組陸續并網發電,運行正常,表明左岸電站廠房沒有受到RCC圍堰拆除爆破振動的不利影響,左岸電站廠房安全。

5其他部位安全評價

其他部位振動監測部位包括:右岸施工橋單元(單元IⅣ)、施工設備隨機測點單元(單元Ⅶ)

(1)右岸施工橋橋面實測最大振速為16.1cm/s,振動速度較大的原因是:①距離爆區較近;②橋墩與橋面的連接形式決定了橋面受到的約束相對較弱;③橋墩較高,從下至上存在結構放大效應,一般放大系數約2~4倍。在沒有較強約束條件下產生較大振動速度是符合一般爆破振動特征的,由于橋墩及橋面板均為鋼筋混凝土結構,橋面(梁)與橋墩呈簡支連接狀態,約束較弱,在這樣的條件下橋面產生較大振動速度不會產生較大應力,且遠小于材料強度應力,故不會對大橋產生破壞,從爆破對橋體的宏觀調查情況來看,沒有出現新生裂縫和變形,也未出現原有裂縫伸長或展寬的現象,說明大橋沒有受到爆破振動破壞,是安全的。

(2)為了監測正在施工的建筑物施工設備及較為分散的單體建筑物,布置了24個隨機測點(見表7.2)。監測成果:布置在24-1壩段H3/36b小塔機基礎的單元Ⅶ一21號測點(水平距離約120m)測得振動速度最大:順水流方向4.34cm/s,垂直向3.27cm/s,爆后工作正常,沒有受到爆破振動影響。所有門機、塔機測點振動速度均未超過4.0cm/s,爆后均能正常工作。距離爆區約1~1.3km的民房及茅坪防護大壩實測最大振速為0.114cm/s,地下電站進水塔實測最大振速為2.41cm/s,其他隨機測點實測振速均較小,在安全標準以內,沒有產生破壞影響,處于安全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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