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對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建筑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一)建筑垃圾清運的一般規定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置,防止污染環境。拆除舊房的建筑垃圾應當在拆除后三十日內(占道施工的應在五日內)清運。因特殊原因確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對建筑渣土進行覆蓋處理。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在清運過程中,應當在工地出口處輔設草墊,并委派專人對出H遺漏的渣土進行清掃。清運垃圾的車輛必須采用封閉式專用車輛。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來堆放建筑垃圾。任何個人和單位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應當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施工現場生活區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施工場地生活垃圾實行袋裝化,及時清運。對建筑垃圾進行分類,并收集到現場封閉式垃圾站,集中運出。施工作業區的有毒、有害物質應分類存放,定期清運。施工現場禁止焚燒或加熱有毒、有害物質。嚴禁將有毒有害廢棄物用作土方回填。
(二)建筑垃圾違規處罰條列
拆除施工中出現下列情形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都可責令其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1. 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2. 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3. 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于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或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個人和單位,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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